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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反对马克思言论摘录,不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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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指对那些可来源于商品的服务的完全控制。这个人的行动学上的所有权和财产权观念,有别于各国法律所界定的所有权和财产权。政府机构以强制的手段使任何人免于其权利被侵占,这是立法者和法院在定义财产权时所持有的法律观念。如果这个目的得到适当的实现,则财产权的法律概念和人的行动学概念是一致的。但是,现在却出现了一些废除私有权的趋势,即通过变更法律,对财产所有者行使其财产权的范围进行调整。尽管名义上还保留私有财产,但这些改革的目的,其实在于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因此这一趋势,体现出各种天主教社会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之改革计划的明显特征。但在这些派别的领袖中,像纳粹哲学家斯潘那样露骨的倒也不多。斯潘曾公然宣称一旦他的计划实现,私有权这个制度,将只保留在“形式的意义上,而实际上只有公有权”。[插图]之所以有必要提及这些事,是为了免于流行的谬见和混淆。交换学在讨论私有财产的时候,针对的是实际的控制权,而不是法律的名词、概念和定义。私有财产是指由财产所有者决定生产要素的使用,而公有制则是指由政府控制生产要素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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