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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经验是不可度量的。货币决非价值和欲望满足的标尺,因而不能用它来比较不同时期的人们的生活标准。然而,凡是其判断力未被离奇偏见搅乱的历史学家都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曾经使得资本品的增长加倍超过了同期人口的增长。今天的资本设备,无论是全部人口的人均份额,还是全部工作者的人均份额,都比50年前、100年前或200年前多出不知多少倍。同时,工资收入者从产出的物品总量中得到的份额也大大增加,而且这个总额本身也比过去大得多。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以往情形相比,如奇迹一般。在“快乐”的往昔,甚至最富有的人所过的生活,与今天美国、澳洲工人的平均生活水平相比,也只能是相形见绌。马克思在不假思索地一再称颂中世纪雍容华美的同时,却认为资本主义的一个必然趋势是使工人越来越穷。其实,资本主义已经使工资收入者的生活日益丰富,尽管他们还不时反对采用那些能进一步改善其生活的发明创新。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美国工人被迫生活在中世纪地主的庄园中,(砌墙时)没有铅锤可用,或者缺乏其他一些在今天被视为当然的新玩意,他将如何地苦恼!

物质福利的改善,改变了工人对闲暇的评价。当他的生活更加舒适时,他很快会发现,当劳动的增加带来的负效用,不能被它产生的直接满足弥补时,劳动就变成一件痛苦的事情。于是他就急于想缩短每天的工作时间,并使其妻儿免于得不偿失的辛劳工作。由此可知,使工作时间得以缩短,使已婚妇女和儿童免于打工的,不是什么劳工立法和工会的压力,而正是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使工资收入者有能力为他及其家属购买较多的闲暇时间。19世纪的劳工立法,很大程度上不过是把市场力量的互动已经促成的某些变化,给以法律承认而已。劳工立法有时走在工业发展的前头,但财富的迅速增加又立即使立法与实际相符。如果劳工立法的内容既非对已有变动加以承认,又非对即将发生的变动加以充分的考虑,这些立法就将损害工人们的物质利益。

“社会利益”这个名词,具有极端的误导作用。愿意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人,如果法律强迫他不得工作40个小时以上,或者强迫雇主为了工人的利益而负担一定的费用,也不见得有损于雇主而惠及工人。不管社会安全法的内容如何,它引起的负担最终还是会落在工人而非雇主身上。它会影响那些拿回家去的工资数量,如果工人不得不为看一次演出而支付高于潜在市场价格的费用,由此制度性的失业在所难免。社会安全法并没有责成雇主多花钱购买劳动,而实际上是对工资收入者花费其总收入进行了限制,限制了工人自主安排家政的自由。

这样的社会安全制度是好是坏,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也许有人会以工人缺乏远见和道德自律,而不足以主动考虑未来生计为由进行辩解。但立即会出现更难以回答的另一些问题:把国民福利的决定,委托给那些法律本身即认为缺乏自我管理能力的投票人,这岂非自相矛盾?明明是些需要监护人约束其胡乱花钱的人,却俨然主宰着政府的行为,这岂非荒谬?把选择监护人的权力委托给被监护人,难道是合理的吗?德国,这个创立社会安全制度的国家,之所以成为反民主制度——马克思主义的和非马克思主义的——的摇篮,可见决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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