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简称民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警察的法定名称,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而設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是各自下属的人民警察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均接受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人民警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有一定的执法权。[2]而实行兵役制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则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3][4]:第一章 第二条
目录
1 职责权限
2 稱謂
3 警力配置
4 警种
4.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4.2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
4.3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
4.4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4.5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5 装备
5.1 手槍
5.2 霰弹枪
5.3 衝鋒槍
5.4 步槍/卡賓槍
5.5 機槍
5.6 狙擊步槍
6 警徽和警旗
7 警服
8 劳动保护
9 衔级制度
10 参考文献
11 参见
职责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一章总则里的第二条和第二章职权里的第六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1]:第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防範、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管理边境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範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第六条
评论
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