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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外 公

王真义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6刑初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真义,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案发前租住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五泄公寓1幢203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未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真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继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真义及其辩护人赵樑波、陈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真义与被害人张某1系外祖父女关系。2017年5月,被告人王真义因身体原因搬至绍兴市越城区五泄公寓1幢203室租房,与张某1及张的父母、哥哥同住。期间,被告人王真义因生活琐事与张某1父母心生嫌隙,萌生杀人恶念。同年8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真义与张某1在租房单独相处时,因觉得张对其态度冷淡,遂从厨房取来菜刀,朝张的头颈部、手部砍斩数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1系刀砍颈部致头颈部离断死亡。

同日11时许,被告人王真义在绍兴市柯桥区瓜渚湖北门音乐喷泉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真义因家庭琐事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真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实际对女儿王某3一家很好,女儿、女婿对其不好,矛盾是长期积累的。

辩护人认为:1、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王真义与被害人父母缺乏沟通,不良情绪得不到排解,转化为杀人动机。被害人虽为未成年人,但其对长辈的态度也是矛盾激化的原因。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且已年满70周岁,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真义系被害人张某1外祖父。2017年4月,被告人王真义因小中风出院后搬至绍兴市越城区五泄公寓1幢203室租房,与大女儿王某3(即被害人张某1母亲)一家同住。其间,王真义感觉大女儿及女婿对其关心照顾不够而心生不满,并认为王某3夫妻拒不返还代其保管的11万余元存款,遂萌生杀死张某1以报复王某3夫妻之恶念。同年8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真义外出回家后,因觉得张某1对其态度冷淡,遂决意杀人,即从厨房取来菜刀,朝张的头颈部、手部砍斩数刀,直至将张某1头部砍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1系刀砍颈部致头颈部离断死亡。

同日11时许,被告人王真义在绍兴市柯桥区瓜渚湖北门音乐喷泉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1(被害人姨父)证言、接处警单和受案登记表,证实:(1)2017年8月7日,妻子王某2打电话称王真义杀了侄女张某1,让他去现场并报警。(2)他和警方一起赶到五泄公寓1幢203室。他看到侄女躺在床上,脚边有一堆头发。(3)王真义本来有工作,案发前三个多月得了小中风,之后与王某3一家共同居住。在王某3一家的照料下,病情大有好转。(4)王真义脾气很倔,来他家吃饭时,要求恭恭敬敬,否则会不高兴。

2、证人王某2(被害人阿某)证言,证实:(1)案发当日8时33分,她接到王真义电话称将“唯唯”(即张某1)砍了。她就给丈夫王某1打电话让其过去,如果有事就报警。后来丈夫叫她去派出所,在派出所再次接到王真义电话,她说自己在派出所并让王真义回来,父亲就挂了电话。(2)王真义几年前来绍兴,工作生活在袍江,父亲很要强,不想拖累子女,很少向子女提要求。2017年4月父亲中风住到姐姐王某3家后,状态不太好。父亲曾多次向她提过想回老家,因老家没人,她一直反对。案发前几天,父亲经常来找她,她表示会孝顺、赡养父亲时,父亲很感动。(3)父亲没有说过和姐姐王某3家吵架或有矛盾,姐姐家全家都打工,忙碌辛苦,姐姐还有病,不可能做到无微不至照顾老人。

3、证人张某2(被害人父亲)证言,证实:(1)案发当日10时许,他得知女儿和爷爷(即王真义)吵架出事了,回家后女儿已被害。(2)张某1和王真义无大矛盾,小孩子任性、不爱做家务,王真义有时会批评几句。(3)2017年4月王真义中风后,与他们一家同住。王真义比较挑食,在饮食方面可能王真义不太满意。由于工作辛苦,妻子患有尿毒症,说话有时难免烦燥,但大家未吵过架。(4)王真义有一笔存款在妻子王某3处存着,王真义曾说过回老家,让他们把钱算清楚,看病花掉的让他们扣掉。王某3觉得老家没人照顾父亲,就没同意,钱也一直没算清,妻子的想法是钱给王真义存着,不会少给的。

4、证人王某3(被害人母亲)证言,证实:(1)案发当时,只有被害人张某1和王真义在家。9时许,她得知女儿被砍死。(2)2014年4月,王真义因中风要人照顾,住到她家。平时她与儿子照顾。王真义脾气暴躁,为避免吵架,她有时就不理其。平时相处,王真义对他们不满意,曾经抱怨过,但没有发生过冲突。(3)王真义有11万余元钱在其处。案发前几日,王真义曾要求回老家,让她把钱算一下,要现金,她让父亲回去提前讲,她会准备。后来父亲又不回了。

5、证人王某4(被害人哥哥)证言,证实:(1)外公王真义于2017年4月中风出院后住在他家,因身体原因,心态一直不好。(2)王真义对他和母亲都很好,嫌张某2只对张某1好。因嫌张某1受父母骄惯、懒惰、对王真义不礼貌,王真义对张某1有点看不惯。(3)王真义觉得他们家对其不够关心照顾,想回老家。王真义的钱都放在王某3处,因为家里缺钱,王真义担心会不给其钱,他曾和母亲说过此事,母亲说钱一定会给爷爷的。

6、视频监控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王真义出入居所的情况。

7、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侦大队越公(刑)勘【2017】K330602050000201708001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1)现场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出租房。(2)租房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房门朝西。进门为客厅。客厅中间有一张木质桌子。桌子上有一条深蓝色毛巾。桌子北侧由北向南依次为蓝色塑料脸盆(脸盆外侧有血迹)、不锈钢脸盆(内有血水)。桌子南侧为一木质小板凳,小板凳下方有一件白色T恤,上有血迹。(3)西南侧卧室,室内自南向北依次为双层床、方桌、木床、衣柜。双层床上有擦拭状血迹。双层床北侧地面有烟蒂两枚。方桌上有滴落状血迹。方桌东侧落地扇下方底盘上有滴落状血迹。方桌北侧小凳子上有滴落状血迹。木床东南侧、西南侧地面均有滴落状血迹。木床枕头上有成片血迹。木床中间有一具女尸,呈东西向,脚朝东,向南侧躺,尸体头部与躯干分离。尸体脖颈下为枕头及被子,被子下有血泊。尸体下有魅族牌手机一只。木床北侧靠墙有一件白色衣服,衣服上方可见喷溅状血迹。房间西侧、北侧墙面上均有大面积喷溅状血迹。房间东侧电视柜上有一把黑柄菜刀,上有血迹(提取菜刀、血迹,刀柄上脱落细胞)。(4)东南侧卧室东侧靠墙依次为单人床及双层床。单人床上有一条灰色裤子,裤子上有血迹,双层床下床上有一件白色T恤,上可见血迹。单人床西侧地面上有一双蓝色拖鞋,上有滴落状血迹。(5)厨房北侧窗户下方的水龙头上有血迹,水龙头经四甲基联苯处理后显蓝色。上述所有痕迹、物证均已提取,王真义被抓获时的随身物品亦均已被扣押。

8、物证菜刀一把,经被告人王真义当庭辨认,确认系其杀害被害人张某1所用作案工具。

9、提取笔录,证实警方提取张某2、王某3的血液样本,提取王真义指甲样本、裤子上血迹。

10、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越公司鉴(尸)字【2017】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绍公鉴(化)字[2017]26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尸体头颅自下颌下缘与颈部完全离断,离断处边缘整齐,见多处皮瓣,左面部有一处疤痕,疤痕下方在两处皮肤划伤。右面部有多处平行创口,面颊部起右耳后斜行至颈部离断创口,左颞枕部头皮见三处平行创口,深达颅骨,可见颅骨骨折线。左上臂后外侧有一处皮肤划痕及三处创口,左前臂外侧靠近腕关节处有一外创口,深达肌层,腕关节外侧有一创口,深达尺骨。左手掌侧见一创口,深达肌层,左手背侧中指根部见一外创口,深达指骨,左2-4指第二指节、左第5指节未节指节背侧均见创口,其中第5指创口见指骨完全离断,仅皮肤相连,3-5指创口深达肌层。右前臂外侧有一处创口,深达肌层。死者系刀砍颈部系头颈部离断死亡。(2)死者排除常见农药、安眠镇静药及毒鼠强中毒死亡。死者心血拭子、双手指甲、双乳头拭子及阴道拭子均已予提取。

11、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绍公鉴(DNA)字【2017】163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所提取的蓝色塑料脸盆上血迹、不锈钢脸盆上血迹、刀身上血迹、方桌上滴落状血迹、西南侧卧室南侧床上血迹、落地扇上血迹,东南侧卧室西侧墙上喷溅状血迹、北墙上血迹、枕头上血迹、小凳子上血迹、床南侧地上滴落状血迹、北墙衣服上血迹、床上血泊、蓝色拖鞋上血迹,厨房水龙头上血迹,张某1乳头拭子、双手指甲,上述生物检材为张某1所留;客厅所提取白色T恤上血迹为王真义所留。所提取烟蒂为张某2所留。其中白色T恤、蓝色拖鞋为王真义作案时所穿。

12、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绍七院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255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王真义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真义的归案过程。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1及被告人王真义的基本身份信息。

15、被告人王真义供述、讯问录像,证实:(1)2017年4月之前,他打工有稳定收入,女儿王某3和女婿对他较好。4月份他得了小中风住到女儿王某3家,他没收入了,女儿、女婿对他不理不睬,生活上也没特别照顾他,7月份时他就想回老家。他有11.9万元存款由女儿女婿管理,他本想让女儿、女婿将看病、生活的钱扣下,其余的给他回老家,但他们一直不肯结算,这是他养老的钱是他的命,他就萌生了杀人报复的想法。(2)王某3是自己女儿,张某2他没能力杀,王某4是自己带大的感情深厚,张某1年龄小,他有能力杀,女儿、女婿非常疼爱张某1,杀张某1报复最有效,且张某1对他态度很差,他就选择杀张某1。这个念头案发前五、六天就有了。(3)案发当日,他晨跑回来碰到女儿王某3出门,对他态度冷淡,他觉得女儿没礼貌。回家后,张某1躺在床上玩手机。他想让张某1帮他开空调、风扇,张某1都不愿意做,后来直接就不理睬他了,杀张某1的恶念就更强烈了。他就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再次质问张某1,张仍不理睬,他就抓住张的头发,直接在张的脖子上砍了两刀,看到张的手机,担心张报警就朝手上砍了一刀,之后他就想杀就杀个彻底,就继续在脖子上砍了几刀,直至把头砍下来,他把头放在张的脚边,把菜刀放在房间电视机桌子上。嗣后,他清洗了一下血迹。杀人时穿的白色汗衫扔在客厅里大铁盆的地上,裤子扔在他和王某4房间的床上,深蓝色拖鞋在他房间的地上。(4)他换好衣服后离家,坐88路公交车离开,随便找了一个站下车,给小女儿王某2打电话,说砍了张某1。再一次给王某2打电话时,得知女儿在派出所,他想肯定是杀人的事被公安发现了,就挂断了电话,几分钟后被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真义因家庭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真义出于报复目的杀害未成年人,动机卑劣。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真义持刀持续砍斩被害人颈部,直至头颈部离断,手段特别残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真义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老年人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对其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真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敏

审 判 员  阮凤权

人民陪审员  龚乾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梦娜
Whereas 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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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逼叨发了一大堆文字一张法医照片都没有你发你妈逼我操你妈再发废话封号滚蛋狗鸡巴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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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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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_2970 我们将在没有黑暗的地方相会
冰老嗨劝你加上尸块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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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