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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明的黑暗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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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以后,威权者弃国家常规司法机构如孤雏腐鼠,这更成了司法过程中轻而易举的事情,史籍对嘉靖时(公元1522--1566年)法律局面的概括是:“时法司率骯法徇上意,稍执正,谴责随至。”下面举嘉靖一朝的几个案例,以说明当时以法律曲徇皇帝私意的势态具有怎样的威势:

案例一:嘉靖皇帝朱厚熄意欲籍没前朝皇帝的走狗谷大用的家财,却又找不到合乎律条的口实,因此阁臣当面质疑:“不合三尺法,何以信天下?”可是当皇帝随口编造出了此人十恶不赦的罪名以,阁臣竟然马上改口答道:“陛下,即天也,春生秋杀,何所不可!”这种将成文法视为刍狗而可以施之随意的践踏,当然鲜明地表现出皇权对法律蔑视和随意的驱使已经达到何等毫无顾忌、堂而皇之的程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春生秋杀”云云,语出于韩非(他是皇权专制制度最重要设计者之一)对王权国家之法律性。质的定义:“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其威足以胜暴,······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而16世纪前后人们如此自觉地以韩非的定义作为最高司法准则,这当然非常典型地说明了此时法律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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