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国】关东的霸者—北条氏康小传(3)
在此之前的天文十六年(1547),北条氏康征集某种阵夫,赋课基准是200贯文一疋(即阵夫一人及马一匹),可见夫役也采用了以贯高为基准的赋课方式(《修善寺大川文书》)。所谓夫役是对百姓课以的一种劳役,即从事物资输送、战场随行及后勤、城郭普请等重体力劳动。至天正年间,北条氏领国内的阵夫的赋课基准大致为40贯一疋,每人一年服役二十至三十天;大普请的基准则是20贯文一人,每人一年服役十天。
综上所述,在北条氏康时代,北条氏领内所涉的年贡、公事、夫役等都是以统一的贯高制为基准而确立的。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伊豆、相模、武藏等北条氏领国有着长长的海岸线,也有不少从事渔业或以海洋为生计的百姓。这些百姓虽然所拥有的土地不多,但也需要承担年贡、悬钱、反钱和栋别钱等赋课,而且还要被课以与其生计相关的税种。例如从事制盐业的需要承担盐灶役,对海上渔场征收网度役,对船只征收船役,还有作为军船水手的船方役等等,这些都是一般乡村所见不到的税种。但记载这些赋课详细内容的史料极少,还有很多待解之处。
第三节 振兴市场与撰钱令
以贯高为基准的年贡和其它税种基本以贯文来表示。从镰仓时代中期开始,在关东就广泛实行的以钱的形式缴纳庄园年贡的“代钱纳”,北条氏领内使用贯文的表示方法也是继承了这种形式。
虽然不能非常确定地说采用贯高制就一定缴纳的是钱,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基本都是以钱来计算,特别是北条氏康创设了悬钱和改革了反钱后。例如天文十九年(1550)闰五月十三日,氏康命相模矶边的百姓于六月十五日前将所需缴纳的税钱交至小田原,且不得使用恶钱;天文二十一年(1552)八月十日在相模的百姓当缴纳反钱时也需要避免出现恶钱(《富士山本宫浅间大社文书》)。因为购买战争武器、粮食,甚至购买舶来的奢饰品等,各方面无不需要大量的钱货,所以这不得不让大名想尽办法从百姓那里获得。
但是,表面上较为理想的钱纳方式迫使百姓不得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如米、麦等兑换成现钱,可交易市场又被特定的座商人所垄断,严重制约了百姓的收获物交易。因此对于北条氏康来说,开放能够自由进行交易的市场,使百姓相对容易地获得钱货,也是当务之急。在天文十九年(1550)九月创设悬钱时,北条氏康的妹夫·武藏世田谷领主吉良赖康便免除了领内上小田中的泉泽寺的门前诸役,招引有意向的交易者前来,振兴门前町的市场(《泉泽寺文书》)。
前文已有所提及,北条氏康下令在百姓缴纳钱货时不得使用恶钱。当时在日本流通的主要是宋钱、元钱、明钱等中国流通过去的“渡来钱”,但随着货币量需求的增大,这些流通于市场的渡来钱严重不足,便有些破损甚至私铸的所谓恶钱也流入了市场。而作为大名来说,百姓所缴纳的钱货当然要用精钱,所以发布去除恶钱的“撰钱令”,这也是当时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但由于流通的货币量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有些被称为“地恶钱”的破损程度相对较小的钱货也被默认允许可作为赋税缴纳。在北条氏的场合,100文钱中混入10文、20文地恶钱也是无奈之举,但超过30文便是违反了法令。虽然地恶钱表面上是和精钱等价值,但实际在流通过程中其价值还是低于精钱的,而这个量也必然是逐渐增加的。因此限制地恶钱的使用,还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所以在市场上交易时使用很多地恶钱,给纳税带来了一定麻烦(《相州文书》)。此种情况下,纳税时精钱与地恶钱的比例也不得已由永禄二年(1559)7.5:2.5变成了永禄三年的7:3(《网代文书》)。
永禄三年(1560)二月至三月间,在北条氏领内发布的德政令中规定当年秋天的年贡的一半可以用米的形式缴纳,可见当时百姓无法获得足够的钱货只能以作物来冲抵税负。同时,距离小田原不远的相模西郡十个村的百姓对酒匂代官小岛左卫门太郎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作为年贡替代品的俵物(这里当是指海产品的干货,如干鲍等——不懂战国注),经过小田原评定众的裁决认为该物品不适于德政令而判定百姓败诉(《小岛文书》)。可以说明在精钱不足的情况下,百姓向代官小岛左卫门太郎申请希望能以俵物充当年贡之事。
以永禄三年下达的德政令为始,北条氏领内的诸役缴纳方式已由钱货为主体向以米、麦等作物缴纳转变,而且地恶钱的比例也日趋增加。尽管北条氏康也在税制方面做了诸多努力,但终究违背不了经济规律,以精钱为主体的钱纳体制长期维持较为困难。后来又实施了类似于乐市令之类的市场振兴政策,才使北条氏领内的商品流通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四节 纳法与枡
在永禄三年(1560)颁布的德政令条文中,也提及了纳法在一斗二升到三升之间,并视市场的交易情况于秋天再行规定一事。由于之前北条氏领内的纳法是以贯文来表示,此德政令的发布表明将米、麦甚至盐等作物类的年贡进行了折算和定价,并以市场的价格为基准进行设定。
永禄九年(1566)闰八月,在向北条氏水军将领梶原景宗缴纳被称作“梶原番钱”的租税时,伊豆西浦木负的百姓与景宗之间起了争执(《相矶文书》),主要是因为木负的百姓想要缴纳实物作为船番钱,但梶原方则认为这些实物的价值不足以抵值所应缴纳的船番钱。此事闹到了北条氏康那里,最终氏康裁定百姓按照向北条氏缴纳之时的价格换算关系来计算,即梶原氏所应收取的船番钱需要遵守北条氏公布的纳法来进行核算。
纳法的规定最早只适用于北条氏直辖领的年贡及役钱的缴纳,但借由前述梶原景宗与百姓纷争之机,将此纳法推广到家臣的领内。至永禄十年(1567),成为了“国法”(《本光寺文书》)。既然税额和缴纳方式不同,在收取时其换算方法就成了分歧的焦点。永禄三年(1560)开始推行统一的纳法大概就是为了平息这种因缴纳钱货向缴纳物品转变过程中造成的关于换算方法的纷争吧。
由于开始缴纳生产作物等代替钱货,便出现了使用不同容积测量工具来称量实物的问题。伊豆、相模、武藏等北条氏领国因地域不同,所使用的容积测量工具,即枡的规格原本也不同,所以北条氏康为了统一规格,以“榛原枡”(即北条氏家臣安藤丰前入道良整制定的“安藤枡”——不懂战国注)为领内标准的量具,并在永禄二年(1559)十一月下发的虎印判状中规定“榛原枡的容积为米一升”,即从氏康时代开始规定了米的统一度量(《愿成就院文书》),这也是北条氏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使用统一的度量工具还可在收取贡物时避免徇私舞弊之事发生,例如伊豆西浦的小代官藤守在天正五年(1577)四月收取百姓的贡物时因使用了比榛原枡容积大的枡而被问责(《木负大川文书》)。
第五节 组建评定众和设置目安箱
弘治元年(1555)正月,关于北条氏家臣矢野氏内部因家督继承一事起了纷争,此事由评定众负责裁决(《纪伊国古文书》)。评定众是由北条氏康组建的专门负责处理领内纠纷和诉讼的机构。而追溯到上年十月,北条氏康在给上野一宫贯前神社神主的信中便有“依照法度评定终了”的说法(《贯前神社文书》),所以评定众的具体建立时间并不明确。
关于评定众的成员可以确认的有石卷家贞、狩野泰光、石卷康保、山角康定、依田康信、垪和康忠等人,其中以御马回众为骨干,特别是接受了氏康的“康”字赐字的侧近居多。他们一般在审议原告的起诉后,命被告提交诉状和相关资料等,再召集原告和被告进行辩论,最终进行裁决,下发判决书送给胜诉的一方。判决书除了评定众的署名和花押外,在年月处还要加盖虎印判,以示判决结果等同于由北条氏当主认定的。现在流传下来的判决书大概有五十多份,从对其统计来看,评定众审议大概每月有两三天,在十日、二十日和二十八日左右的比较多。而原告和被告则有家臣、寺社、百姓、职人、从事艺术者等等,可见向评定众提起诉讼之事相当普遍,并覆盖了各阶层。但是,对于上级家臣和势力较大的寺社可以直接将诉状提交给评定众,但对于下级家臣和小型寺社只能通过寄亲和上级寺社提交,至于百姓和职人,诉讼的渠道又不相同。所以北条氏康特别设置的“目安箱”,专门受理诉状。在永禄四年(1561)五月北条氏康给箱根权现别当融山的书信中提到了“设置目安箱十年以来,听闻很多诉讼,为其探求道理”云云(《安房妙本寺文书》)。这是唯一明确提及目安箱的史料,按信中的说法目安箱当设置于天文二十年(1551)左右,但设置的场所却不明。
一般来说,战国大名所掌握的“公仪”,除了对领内的征税权这样的行政权外,掌握审判权也是必要和必然的。所以主要在北条氏康时代实际确立的诉讼制度和税收制度,可以说是在战国大名北条氏五代百年的历史上极其重要的政策。
第六节 不断扩大的战国都市小田原
随着北条氏在东国的支配权力急速膨胀,其本城小田原城及城下也有了很大变化。
小田原城据说是在应永年间(1394-1428)由大森氏所筑,至明应年间(1492-1501)被早云庵宗瑞夺取。在被夺取之前其主体是一座位于八幡山上而被称为“八幡山古郭”的山城。直至北条氏纲、氏康父子时代的天文年间(1532-1555)才不断扩建,覆盖到了近世的本丸、二之丸和三之丸的广大区域。自早云庵宗瑞死后,小田原城就代替原本城韭山城,成为了北条氏的政治和军事中心。
天文二十年(1551)八月,京都南禅寺的僧侣东岭智旺访问小田原城,看到“天守耸立于林木之中,高大壮丽。三方都有大池,池水不可探知深浅”(《明叔录》),其中三方的大池当是北方的莲池和南方、东方的水堀的原形。而前些年的天文十四年(1545)二月被北条氏康延请至小田原城氏康馆的连歌师宗牧也盛赞小田原城的馆舍庭池(《东国纪行》),所以据推测这个氏康馆就在近世城郭的二之丸、三之丸附近。
永禄十二年(1569)九月,武田信玄率军袭击小田原城。十一月,氏康便命令征集相模田名、矶边的百姓,对小田原城进行大规模的普请(《江成文书》)。在同月二十三日下发的虎印判状中便要求“年内应让领国内边境之城更加坚固”,大概是指同时加固几个与武田领接壤的边境上的城郭。单就小田原城来说,当是强化了近世三之丸外围,即城的外廓周边的防御。在同日的北条氏政书状中氏政说自己将在“明天或者后天出阵伊豆”(《松田文书》),可见军务繁忙,所以这次普请大概是由氏康主持完成的。之后的小田原城又构筑了一圈将本城和城下町都包围的大外郭,即总构,进一步强化了其防御力。
随着小田原城的扩建和整备,在近世三之丸的周边建设了家臣的宅邸。早在永正十六年(1519)四月早云庵宗瑞给幼子幻庵宗哲的《箱根领注文》中便提及有对这些宅邸课以的屋敷税(《箱根神社文书》)。研究北条氏的著名学者杉山博据此测算,小田原城下的武士宅邸当有四百间左右,包括重臣大道寺盛昌、桑原贞正、远山纲景、石卷家贞等人的居所(《快元僧都记》),以御马回众和小田原众居多。
除了家臣的宅邸外,小田原城城下还建有很多寺院。了解这些寺院的详细创建年代较为困难,但从《新编相模国风土记稿》等史料的记载,在永正年间至氏康死时的元龟二年(1571)所建立和再兴的寺院便有大漥的妙安寺、莲船寺、灵寿院、地藏堂、宗久寺,山角的玉伝寺、庭松寺、感应寺、法伝寺、三光寺,近世交桥町一带的大莲寺,近世茶畑町一带的円福寺,近世代官町的无量寺、妙经寺,宫前町的西光院,近世一丁田町的安国寺、誓院寺,谷的养林寺、凤巢院、长吉寺、高萩院、松寿院、新光明寺、宗円寺等等。虽然是出自于后世的地志类史料的记载,但也或多或少反映了小田原城下寺院的繁荣景象。而且沼津的妙海寺和下田的大安寺也分别在天文二十年(1551)和天正八年(1580)将寺址迁移到了小田原。另外在前述很多地方,都是家臣宅邸和寺院混在的情况。
再来看看宿和市街。小田原城周边的宿和市街早在城郭建设前的南北朝时代便有了雏形,最早的市街在东海道和甲州道交叉点的松原明神社的门前一带。在北条氏时代被称为宫前町的地段在永禄年间分成了两块区域,位于东侧的是下町,西侧靠近城郭的是上町,其中下町的町奉行是长年经营武藏、上总、上野、下总问屋(相当于批发商的性质,主要业务还有货物运输、仓储、委托经营等——不懂战国注)的加藤氏(《三岛神社文书》),有此身份,可吸引更多商人往来交易。在前面提到过的永正十六年(1519)四月的《箱根领注文》中,对小田原城下的町屋(大致可认为是市街上的商住两用房——不懂战国注)征收六贯文的课税,就是以宫前町为主要的征收对象。按照杉山博的测算,此处的町屋大概有一百二十座。
宫前町的南方是海边舟方村,虽说是渔民们群居的村子,但实际上还有海产品交易市场的性质。由于小田原城周围沿海不适合大型船只的进港,所以其商品只能够通过小船运到港口,舟方村便成了大型船运来的商品的中转站。宫前町的西侧是被称为今宿的市场,北条氏纲赐予了由京都到此的药商宇野定治宅邸,成为了当时最为繁华的市街。宇野定治大概于大永二年(1521)移居到此,并在此制造和贩卖其家传的丸药透顶香,和宫前下町的奉行加藤氏一样,宇野氏担任今宿町的奉行职。值得一提的是,宇野定治之子家治及其孙吉治,都是北条氏康的御马回众,其中家治还是武藏今成的代官(《诸州古文书》)。宫前町的东方,也就是小田原城的东端,有处被称为新宿的市街,其发展与铸物师山田二郎左卫门有很大关系。山田本是河内人,据传于天文五年(1536)来到小田原,他后来选择离城最远的东侧的新宿居住,是为了掌控铁砂供给源的海滨,且防止冶炼时突发火灾会造成大范围负面影响。除了冶炼外,他还贩卖产品,并于永禄十二年(1569)七月获得了可在北条氏领国内自由交易的虎印判状(《相州文书》)。至天正年间,除了山田氏外,还有长谷川、半田氏等铸物师居住,这里成为了以铸物师为主的町屋集落。此外,统领小艺人、移他家(为死者在塔婆上抄写经文的从业者。塔婆为供养和安置死者遗物的建造物及其墓牌——不懂战国注)、唱闻师(以日本阴阳师文化为底蕴的诵经、舞曲、占卜、猿乐诸艺的从业者——不懂战国注)等底层从艺者的舞舞天十郎大夫也在此处居住(《相州文书》),侧面反映了小田原城下市街休闲娱乐的一面。十郎大夫本在伊豆的四日町居住,天文二十二年(1553)移居至小田原,新宿町的形成,大概也能追溯到此时。
除了上述产业外,在城西的大漥还活跃着石切田中氏、绀染津田氏等职人(《快元僧都记》、《相模西郡板桥村镜》),这与大漥周边是著名的石材“风祭石”的产地不无关系,也比新宿更早形成了职人聚集的市街;此外,沿甲州道在近世被称为须藤町的一带,还坐落着银师的总职人头须藤总左卫门的宅邸;在如今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地方,另有大工、涂师等职人聚居(《快元僧都记》);《小田原众所领役帐》中还有袄师、锻冶、切革师等其他职人的记载,可见当时东国的大都市小田原的产业发达程度。
在永禄年间,小田原城的市街沿着东海道的海岸向东西扩张,但并非像是近世时一样形成了一片连续的街区,西方的大漥至东方新宿主要是靠从早川汲水而开通的沿东海道的水路相连,史料上可以确认的是元龟三年(1572)之前便在这条水路上的今宿町附近架设的“栏杆桥”,估计也是众多町民协作的结果(《西光院文书》);另外,禅僧东岭智旺评价“小田原町的街道一尘不染“,当也是全体町民共同劳作的成果。所以小田原城下町从空间上和地理上是散在的,但作为广大的北条氏领国的中枢,已经结成了一个整体。而且随着小田原的都市化发展,其机能也在不断完善,在氏康的时代,逐渐在空间上也融合成为了一个整体,这也是北条氏纲、氏康父子两代呕心沥血努力的结果,终使小田原城及其城下町成为了战国时代著名的政治、军事、经济中心之一。
第七节 对职人的管理
前文已述,在小田原城下云集了大量职人,在北条氏领内各地也分散着不少职人,有从事筑城石料加工的石切,生产刀剑、钉子之类金属制品的锻冶,加工旗指物的绀染等等,如何掌握和管理这些数量庞大、从事五花八门产业的职人,对于北条氏康来说是一个重要课题。
在《小田原众所领役帐》中列举了番匠、切革师、白壁师、涂师等二十六种职人,他们都被氏康赐予了知行并成为了北条氏的被官,其总职人头是享有200贯文知行的须藤总左卫门,本是银匠出身的须藤早在北条氏纲在天文元年(1532)至十年重修镰仓鹤冈八幡宫时便有所参与,是个老资格的职人。此外,也并不是所有职人都是享有知行的,有一种被称为公用使役制的职人雇佣制度,每天支付给职人十七文的公用钱,要求其每年做满三十天的工作,如果公事有所超出,公用钱会涨到一天五十文。有所记载的是在弘治元年(1555)三月,船番匠弥五郎初次履行了该政策(《松田文书》)。元龟三年(1572)九月,小田原大漥的石切职人希望北条氏政能够下赐知行,但最终以公用钱的给付代替了知行(《青木文书》)。而且须藤总左卫门也按照公用使役制执行,从氏康那里获得了相模出绳乡年贡加反钱共计91贯358文作为公用钱,如果以职人的公用使役支出来算,相当于5374天的额度,即须藤一年中每天可招纳十五名职人做工。
如前所述,须藤总左卫门的宅邸在小田原城下近世被称为须藤町的地方,其知行地在伊豆河原谷、多田、相模万田等地,虽然不知须藤长期居于何处,但从其小田原总职人头的职务上来推断,他应该在小田原附近居住,并占据着职人管辖、使役的主导和中枢地位。
第八节 领国统治措施
在北条氏康为北条氏当主的末期即永禄初年,北条氏的领国除了伊豆、相模和武藏外,已经扩展到了下总西北部和上野中南部。其对领地的管理方式主要分成了由小田原城本城主,即当主氏康进行直接支配的领域和交由一族、重臣等支城主、城代,通过部分权力委任进行支配的领域。
由小田原本城主直接支配的领域主要有伊豆全部、相模西部,即除了津久井领以外的相模川以西地区。其中伊豆又分为了北伊豆和奥伊豆(即伊豆南部两郡),相模西部则分为了西郡和中郡。北伊豆由笠原氏、奥伊豆由清水氏、相模西郡由石卷氏、中郡由大藤氏分别在小田原本城主的管制下执行各种公事的赋课和征收事宜。
而在直辖领东方和北方的玉绳、津久井、小机等重要的支城领,均配置了城主对领内进行支配,其中历代玉绳城主分别是氏康的叔父氏时、氏康弟为昌、其养子纲成、纲成子氏繁、氏繁的长子氏舜、次子氏胜;历代小机城主分别是北条为昌、氏康叔父幻庵宗哲、宗哲长子三郎、次子纲重、氏康子氏光(北条氏光也有说法是北条氏康四弟氏尧之子,后过继给氏康为养子。此处取通说的是氏康八子或者九子说——不懂战国注);津久井城主则由扇谷上杉氏的旧臣内藤氏世袭。另外,相模三浦郡最初属于玉绳领的支配范围,后升格为对房总里见氏的重要战略据点而从玉绳领中分离,归属于北条氏康的直接支配,但不久又独立为三崎领,并在永禄十年(1567)由北条氏康之子氏规继承。
这些支城主不仅有郡代的权限,还能够使用各自的印判,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置权,并掌握着被称为某某领众的军团。但这些支城主的情况也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北条氏掌握相模前,津久井领的内藤氏只不过是一介外样,再加上其山地地带的特殊地理环境,其具有相当高的自立性。
在多摩川以北的武藏再加上下总的葛西领,形成了江户领和河越领两块地域,分别由江户城代和河越城代进行支配。在北条氏康时代,江户城代是远山氏,河越城代在经历了北条为昌、纲成后,由大道寺氏担任。城代和支城主一样,享有对于领内军团的指挥权,但其他权限和郡代一样,只有领内公事的征收权。江户领的东北侧有高城氏的小金领;东侧有两酒井氏的土气领和东金领,还有原氏的臼井领。在河越领南侧有大石氏的泷山领、三田氏的胜沼领;西侧有藤田氏的天神山领;东北侧有太田氏的岩付领;北侧有成田氏的忍领等,皆是他国众支配的领域。虽然这些地域尚未被直接编入北条氏的领国,但在永禄二年(1559)末,已成为大石纲周养子的北条氏照继承了泷山领,并在永禄四年(1561)吞并了三田氏的胜沼领。永禄七年(1564)以前,成为藤田氏养子的北条氏邦也开始统治天神山领,以钵形城为本城,形成了跨武藏秩父、男衾、那贺、榛泽、兒玉、贺美诸郡的钵形领。北条氏照、氏邦在领内的支配权甚至比玉绳城主还大,几乎全面掌控了领内的行政权。学者黑田基树称其为支城领主,作为小田原城主的分身,给予周边国众极大压力,迫高城氏、成田氏等国众臣服。
第九节 传马制的整备
在庞大的领国内,各领与本城小田原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等诸多方面无疑需要保持紧密的关系并频繁交流,所以北条氏康倾力进行传马制的整备。所谓传马就是指为了往来的使者及陆路运输等方便快捷,在各交通要道和支城配置马匹,供有需要的人在各交通节点之间接连使用。
在北条氏纲时代的大永四年(1524)五月,便已建立了小田原至玉绳、武藏石户、毛吕之间的传马交通网。而在更早之前,小田原至北条氏原居城伊豆韭山的传马路线就已存在(《关山文书》)。除了北条氏当主自身使用外,持有虎印判状的来客和家臣,也能够使用。在北条氏康时代的永禄二年(1559)十一月以前,小田原与刚刚被北条氏占领的上野沼田之间,也建立了传马路线(《通信综合博物馆所藏文书》)。可见,随着北条氏势力圈的扩大,传马交通网的范围也在随之扩大。
为了进一步规范传马制度,北条氏康使用了传马专用文书,即在传马使用凭证上加盖印章作为专门的使用许可证。约在永禄元年(1558)左右,北条氏康制作了马匹形象的带有“常调”文样的印章,此印章和虎印判状的印章一样,成为北条氏当主手边的重要印章。
使用“常调”印章的传马凭证目前流传下来的有六十余份,主要发给提供传马的宿,并列明使用传马的人名、事由、可使用的传马数量、费用是否减免等诸多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发给传马使用者的虎印判状的实物一份也没有,所以传马凭证上加盖“常调”印章作为传马使用许可证的这一举措,大概是由北条氏康首创。而北条氏康创造传马专用印章可能也是由于使用虎印判状作为传马使用许可证存在某种不便,猜测是使用专用的“常调”印判状,在一些手续或流程上或许会相对简便,特别是随着领国扩张和传马交通网的扩大,传马使用许可需求增加导致这一现象的发生吧。
第五章 小田原的“二屋形”时代
第一节 北条氏康的退隐
永禄二年(1559)年,北条氏康将北条氏当主之位让给了嫡子氏政(一直以来的通说认为北条氏康隐居的时间是永禄二年。但本文原作者山口博认为从推定为永禄四年(1561)氏康给箱根权现别当融山的书状中提到“去年让位给子氏政”(《安房妙本寺文书》),所以认为氏康的隐居时间当在永禄三年初。在此以备一说,正文仍取通说——不懂战国注)。当时氏康四十五岁左右,氏政二十岁出头。隐居后的氏康被称为“本城”或者“御本城样”,仍居于小田原城内。
正值壮年的北条氏康退隐并将当主之位交给子氏政,且外甥足利义氏的古河公方地位也越来越稳固,自家也成为了实质上的关东管领,北条氏正在稳步发展,所以氏康在给箱根权现别当融山的书状中说道“该退隐时就退隐,此乃圣人的教诲”(但关于北条氏康退隐的原因,历来的通说是因为永禄初年发生大饥荒,氏康担责并以此为契机隐退,同时由氏政发布德政令以平稳完成家督交替为目的——不懂战国注)。
至于北条氏政则在弘治元年(1555)便已开始发布文书,并在次年四月随父氏康率军参加常陆海老岛之战(《大平文书》);在永禄元年(1558)四月足利义氏驾幸小田原城时,氏政作为公方的相伴众参加了酒宴,此时也向内外展示了其作为北条氏康后继者的立场。早在天文二十三年(1554)六月,氏康便与幕臣大馆晴光就北条氏政成为将军的相伴众一事进行过沟通(《类丛文书抄》),大概也是为了当主权交接而铺路。
在权力交接过程中,北条氏康将永禄二年(1559)制定的《小田原众所领役帐》、从父亲氏纲那里继承的虎印判、及自己创设的“常调”传马专用印判都传给了氏政。现在能够确认的最早的氏政发布的虎印判状是在当年二月二十三日给相模国府津的村野氏,命其向氏康正室瑞溪寺殿献上佳肴一事(《相州文书》),而国府津可能就是氏康夫妻隐居料的一部分。
边吃包子边脱衣服 24-11-07
综上所述,在北条氏康时代,北条氏领内所涉的年贡、公事、夫役等都是以统一的贯高制为基准而确立的。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伊豆、相模、武藏等北条氏领国有着长长的海岸线,也有不少从事渔业或以海洋为生计的百姓。这些百姓虽然所拥有的土地不多,但也需要承担年贡、悬钱、反钱和栋别钱等赋课,而且还要被课以与其生计相关的税种。例如从事制盐业的需要承担盐灶役,对海上渔场征收网度役,对船只征收船役,还有作为军船水手的船方役等等,这些都是一般乡村所见不到的税种。但记载这些赋课详细内容的史料极少,还有很多待解之处。
第三节 振兴市场与撰钱令
以贯高为基准的年贡和其它税种基本以贯文来表示。从镰仓时代中期开始,在关东就广泛实行的以钱的形式缴纳庄园年贡的“代钱纳”,北条氏领内使用贯文的表示方法也是继承了这种形式。
虽然不能非常确定地说采用贯高制就一定缴纳的是钱,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基本都是以钱来计算,特别是北条氏康创设了悬钱和改革了反钱后。例如天文十九年(1550)闰五月十三日,氏康命相模矶边的百姓于六月十五日前将所需缴纳的税钱交至小田原,且不得使用恶钱;天文二十一年(1552)八月十日在相模的百姓当缴纳反钱时也需要避免出现恶钱(《富士山本宫浅间大社文书》)。因为购买战争武器、粮食,甚至购买舶来的奢饰品等,各方面无不需要大量的钱货,所以这不得不让大名想尽办法从百姓那里获得。
但是,表面上较为理想的钱纳方式迫使百姓不得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如米、麦等兑换成现钱,可交易市场又被特定的座商人所垄断,严重制约了百姓的收获物交易。因此对于北条氏康来说,开放能够自由进行交易的市场,使百姓相对容易地获得钱货,也是当务之急。在天文十九年(1550)九月创设悬钱时,北条氏康的妹夫·武藏世田谷领主吉良赖康便免除了领内上小田中的泉泽寺的门前诸役,招引有意向的交易者前来,振兴门前町的市场(《泉泽寺文书》)。
前文已有所提及,北条氏康下令在百姓缴纳钱货时不得使用恶钱。当时在日本流通的主要是宋钱、元钱、明钱等中国流通过去的“渡来钱”,但随着货币量需求的增大,这些流通于市场的渡来钱严重不足,便有些破损甚至私铸的所谓恶钱也流入了市场。而作为大名来说,百姓所缴纳的钱货当然要用精钱,所以发布去除恶钱的“撰钱令”,这也是当时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但由于流通的货币量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有些被称为“地恶钱”的破损程度相对较小的钱货也被默认允许可作为赋税缴纳。在北条氏的场合,100文钱中混入10文、20文地恶钱也是无奈之举,但超过30文便是违反了法令。虽然地恶钱表面上是和精钱等价值,但实际在流通过程中其价值还是低于精钱的,而这个量也必然是逐渐增加的。因此限制地恶钱的使用,还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所以在市场上交易时使用很多地恶钱,给纳税带来了一定麻烦(《相州文书》)。此种情况下,纳税时精钱与地恶钱的比例也不得已由永禄二年(1559)7.5:2.5变成了永禄三年的7:3(《网代文书》)。
永禄三年(1560)二月至三月间,在北条氏领内发布的德政令中规定当年秋天的年贡的一半可以用米的形式缴纳,可见当时百姓无法获得足够的钱货只能以作物来冲抵税负。同时,距离小田原不远的相模西郡十个村的百姓对酒匂代官小岛左卫门太郎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作为年贡替代品的俵物(这里当是指海产品的干货,如干鲍等——不懂战国注),经过小田原评定众的裁决认为该物品不适于德政令而判定百姓败诉(《小岛文书》)。可以说明在精钱不足的情况下,百姓向代官小岛左卫门太郎申请希望能以俵物充当年贡之事。
以永禄三年下达的德政令为始,北条氏领内的诸役缴纳方式已由钱货为主体向以米、麦等作物缴纳转变,而且地恶钱的比例也日趋增加。尽管北条氏康也在税制方面做了诸多努力,但终究违背不了经济规律,以精钱为主体的钱纳体制长期维持较为困难。后来又实施了类似于乐市令之类的市场振兴政策,才使北条氏领内的商品流通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四节 纳法与枡
在永禄三年(1560)颁布的德政令条文中,也提及了纳法在一斗二升到三升之间,并视市场的交易情况于秋天再行规定一事。由于之前北条氏领内的纳法是以贯文来表示,此德政令的发布表明将米、麦甚至盐等作物类的年贡进行了折算和定价,并以市场的价格为基准进行设定。
永禄九年(1566)闰八月,在向北条氏水军将领梶原景宗缴纳被称作“梶原番钱”的租税时,伊豆西浦木负的百姓与景宗之间起了争执(《相矶文书》),主要是因为木负的百姓想要缴纳实物作为船番钱,但梶原方则认为这些实物的价值不足以抵值所应缴纳的船番钱。此事闹到了北条氏康那里,最终氏康裁定百姓按照向北条氏缴纳之时的价格换算关系来计算,即梶原氏所应收取的船番钱需要遵守北条氏公布的纳法来进行核算。
纳法的规定最早只适用于北条氏直辖领的年贡及役钱的缴纳,但借由前述梶原景宗与百姓纷争之机,将此纳法推广到家臣的领内。至永禄十年(1567),成为了“国法”(《本光寺文书》)。既然税额和缴纳方式不同,在收取时其换算方法就成了分歧的焦点。永禄三年(1560)开始推行统一的纳法大概就是为了平息这种因缴纳钱货向缴纳物品转变过程中造成的关于换算方法的纷争吧。
由于开始缴纳生产作物等代替钱货,便出现了使用不同容积测量工具来称量实物的问题。伊豆、相模、武藏等北条氏领国因地域不同,所使用的容积测量工具,即枡的规格原本也不同,所以北条氏康为了统一规格,以“榛原枡”(即北条氏家臣安藤丰前入道良整制定的“安藤枡”——不懂战国注)为领内标准的量具,并在永禄二年(1559)十一月下发的虎印判状中规定“榛原枡的容积为米一升”,即从氏康时代开始规定了米的统一度量(《愿成就院文书》),这也是北条氏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使用统一的度量工具还可在收取贡物时避免徇私舞弊之事发生,例如伊豆西浦的小代官藤守在天正五年(1577)四月收取百姓的贡物时因使用了比榛原枡容积大的枡而被问责(《木负大川文书》)。
第五节 组建评定众和设置目安箱
弘治元年(1555)正月,关于北条氏家臣矢野氏内部因家督继承一事起了纷争,此事由评定众负责裁决(《纪伊国古文书》)。评定众是由北条氏康组建的专门负责处理领内纠纷和诉讼的机构。而追溯到上年十月,北条氏康在给上野一宫贯前神社神主的信中便有“依照法度评定终了”的说法(《贯前神社文书》),所以评定众的具体建立时间并不明确。
关于评定众的成员可以确认的有石卷家贞、狩野泰光、石卷康保、山角康定、依田康信、垪和康忠等人,其中以御马回众为骨干,特别是接受了氏康的“康”字赐字的侧近居多。他们一般在审议原告的起诉后,命被告提交诉状和相关资料等,再召集原告和被告进行辩论,最终进行裁决,下发判决书送给胜诉的一方。判决书除了评定众的署名和花押外,在年月处还要加盖虎印判,以示判决结果等同于由北条氏当主认定的。现在流传下来的判决书大概有五十多份,从对其统计来看,评定众审议大概每月有两三天,在十日、二十日和二十八日左右的比较多。而原告和被告则有家臣、寺社、百姓、职人、从事艺术者等等,可见向评定众提起诉讼之事相当普遍,并覆盖了各阶层。但是,对于上级家臣和势力较大的寺社可以直接将诉状提交给评定众,但对于下级家臣和小型寺社只能通过寄亲和上级寺社提交,至于百姓和职人,诉讼的渠道又不相同。所以北条氏康特别设置的“目安箱”,专门受理诉状。在永禄四年(1561)五月北条氏康给箱根权现别当融山的书信中提到了“设置目安箱十年以来,听闻很多诉讼,为其探求道理”云云(《安房妙本寺文书》)。这是唯一明确提及目安箱的史料,按信中的说法目安箱当设置于天文二十年(1551)左右,但设置的场所却不明。
一般来说,战国大名所掌握的“公仪”,除了对领内的征税权这样的行政权外,掌握审判权也是必要和必然的。所以主要在北条氏康时代实际确立的诉讼制度和税收制度,可以说是在战国大名北条氏五代百年的历史上极其重要的政策。
第六节 不断扩大的战国都市小田原
随着北条氏在东国的支配权力急速膨胀,其本城小田原城及城下也有了很大变化。
小田原城据说是在应永年间(1394-1428)由大森氏所筑,至明应年间(1492-1501)被早云庵宗瑞夺取。在被夺取之前其主体是一座位于八幡山上而被称为“八幡山古郭”的山城。直至北条氏纲、氏康父子时代的天文年间(1532-1555)才不断扩建,覆盖到了近世的本丸、二之丸和三之丸的广大区域。自早云庵宗瑞死后,小田原城就代替原本城韭山城,成为了北条氏的政治和军事中心。
天文二十年(1551)八月,京都南禅寺的僧侣东岭智旺访问小田原城,看到“天守耸立于林木之中,高大壮丽。三方都有大池,池水不可探知深浅”(《明叔录》),其中三方的大池当是北方的莲池和南方、东方的水堀的原形。而前些年的天文十四年(1545)二月被北条氏康延请至小田原城氏康馆的连歌师宗牧也盛赞小田原城的馆舍庭池(《东国纪行》),所以据推测这个氏康馆就在近世城郭的二之丸、三之丸附近。
永禄十二年(1569)九月,武田信玄率军袭击小田原城。十一月,氏康便命令征集相模田名、矶边的百姓,对小田原城进行大规模的普请(《江成文书》)。在同月二十三日下发的虎印判状中便要求“年内应让领国内边境之城更加坚固”,大概是指同时加固几个与武田领接壤的边境上的城郭。单就小田原城来说,当是强化了近世三之丸外围,即城的外廓周边的防御。在同日的北条氏政书状中氏政说自己将在“明天或者后天出阵伊豆”(《松田文书》),可见军务繁忙,所以这次普请大概是由氏康主持完成的。之后的小田原城又构筑了一圈将本城和城下町都包围的大外郭,即总构,进一步强化了其防御力。
随着小田原城的扩建和整备,在近世三之丸的周边建设了家臣的宅邸。早在永正十六年(1519)四月早云庵宗瑞给幼子幻庵宗哲的《箱根领注文》中便提及有对这些宅邸课以的屋敷税(《箱根神社文书》)。研究北条氏的著名学者杉山博据此测算,小田原城下的武士宅邸当有四百间左右,包括重臣大道寺盛昌、桑原贞正、远山纲景、石卷家贞等人的居所(《快元僧都记》),以御马回众和小田原众居多。
除了家臣的宅邸外,小田原城城下还建有很多寺院。了解这些寺院的详细创建年代较为困难,但从《新编相模国风土记稿》等史料的记载,在永正年间至氏康死时的元龟二年(1571)所建立和再兴的寺院便有大漥的妙安寺、莲船寺、灵寿院、地藏堂、宗久寺,山角的玉伝寺、庭松寺、感应寺、法伝寺、三光寺,近世交桥町一带的大莲寺,近世茶畑町一带的円福寺,近世代官町的无量寺、妙经寺,宫前町的西光院,近世一丁田町的安国寺、誓院寺,谷的养林寺、凤巢院、长吉寺、高萩院、松寿院、新光明寺、宗円寺等等。虽然是出自于后世的地志类史料的记载,但也或多或少反映了小田原城下寺院的繁荣景象。而且沼津的妙海寺和下田的大安寺也分别在天文二十年(1551)和天正八年(1580)将寺址迁移到了小田原。另外在前述很多地方,都是家臣宅邸和寺院混在的情况。
再来看看宿和市街。小田原城周边的宿和市街早在城郭建设前的南北朝时代便有了雏形,最早的市街在东海道和甲州道交叉点的松原明神社的门前一带。在北条氏时代被称为宫前町的地段在永禄年间分成了两块区域,位于东侧的是下町,西侧靠近城郭的是上町,其中下町的町奉行是长年经营武藏、上总、上野、下总问屋(相当于批发商的性质,主要业务还有货物运输、仓储、委托经营等——不懂战国注)的加藤氏(《三岛神社文书》),有此身份,可吸引更多商人往来交易。在前面提到过的永正十六年(1519)四月的《箱根领注文》中,对小田原城下的町屋(大致可认为是市街上的商住两用房——不懂战国注)征收六贯文的课税,就是以宫前町为主要的征收对象。按照杉山博的测算,此处的町屋大概有一百二十座。
宫前町的南方是海边舟方村,虽说是渔民们群居的村子,但实际上还有海产品交易市场的性质。由于小田原城周围沿海不适合大型船只的进港,所以其商品只能够通过小船运到港口,舟方村便成了大型船运来的商品的中转站。宫前町的西侧是被称为今宿的市场,北条氏纲赐予了由京都到此的药商宇野定治宅邸,成为了当时最为繁华的市街。宇野定治大概于大永二年(1521)移居到此,并在此制造和贩卖其家传的丸药透顶香,和宫前下町的奉行加藤氏一样,宇野氏担任今宿町的奉行职。值得一提的是,宇野定治之子家治及其孙吉治,都是北条氏康的御马回众,其中家治还是武藏今成的代官(《诸州古文书》)。宫前町的东方,也就是小田原城的东端,有处被称为新宿的市街,其发展与铸物师山田二郎左卫门有很大关系。山田本是河内人,据传于天文五年(1536)来到小田原,他后来选择离城最远的东侧的新宿居住,是为了掌控铁砂供给源的海滨,且防止冶炼时突发火灾会造成大范围负面影响。除了冶炼外,他还贩卖产品,并于永禄十二年(1569)七月获得了可在北条氏领国内自由交易的虎印判状(《相州文书》)。至天正年间,除了山田氏外,还有长谷川、半田氏等铸物师居住,这里成为了以铸物师为主的町屋集落。此外,统领小艺人、移他家(为死者在塔婆上抄写经文的从业者。塔婆为供养和安置死者遗物的建造物及其墓牌——不懂战国注)、唱闻师(以日本阴阳师文化为底蕴的诵经、舞曲、占卜、猿乐诸艺的从业者——不懂战国注)等底层从艺者的舞舞天十郎大夫也在此处居住(《相州文书》),侧面反映了小田原城下市街休闲娱乐的一面。十郎大夫本在伊豆的四日町居住,天文二十二年(1553)移居至小田原,新宿町的形成,大概也能追溯到此时。
除了上述产业外,在城西的大漥还活跃着石切田中氏、绀染津田氏等职人(《快元僧都记》、《相模西郡板桥村镜》),这与大漥周边是著名的石材“风祭石”的产地不无关系,也比新宿更早形成了职人聚集的市街;此外,沿甲州道在近世被称为须藤町的一带,还坐落着银师的总职人头须藤总左卫门的宅邸;在如今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地方,另有大工、涂师等职人聚居(《快元僧都记》);《小田原众所领役帐》中还有袄师、锻冶、切革师等其他职人的记载,可见当时东国的大都市小田原的产业发达程度。
在永禄年间,小田原城的市街沿着东海道的海岸向东西扩张,但并非像是近世时一样形成了一片连续的街区,西方的大漥至东方新宿主要是靠从早川汲水而开通的沿东海道的水路相连,史料上可以确认的是元龟三年(1572)之前便在这条水路上的今宿町附近架设的“栏杆桥”,估计也是众多町民协作的结果(《西光院文书》);另外,禅僧东岭智旺评价“小田原町的街道一尘不染“,当也是全体町民共同劳作的成果。所以小田原城下町从空间上和地理上是散在的,但作为广大的北条氏领国的中枢,已经结成了一个整体。而且随着小田原的都市化发展,其机能也在不断完善,在氏康的时代,逐渐在空间上也融合成为了一个整体,这也是北条氏纲、氏康父子两代呕心沥血努力的结果,终使小田原城及其城下町成为了战国时代著名的政治、军事、经济中心之一。
第七节 对职人的管理
前文已述,在小田原城下云集了大量职人,在北条氏领内各地也分散着不少职人,有从事筑城石料加工的石切,生产刀剑、钉子之类金属制品的锻冶,加工旗指物的绀染等等,如何掌握和管理这些数量庞大、从事五花八门产业的职人,对于北条氏康来说是一个重要课题。
在《小田原众所领役帐》中列举了番匠、切革师、白壁师、涂师等二十六种职人,他们都被氏康赐予了知行并成为了北条氏的被官,其总职人头是享有200贯文知行的须藤总左卫门,本是银匠出身的须藤早在北条氏纲在天文元年(1532)至十年重修镰仓鹤冈八幡宫时便有所参与,是个老资格的职人。此外,也并不是所有职人都是享有知行的,有一种被称为公用使役制的职人雇佣制度,每天支付给职人十七文的公用钱,要求其每年做满三十天的工作,如果公事有所超出,公用钱会涨到一天五十文。有所记载的是在弘治元年(1555)三月,船番匠弥五郎初次履行了该政策(《松田文书》)。元龟三年(1572)九月,小田原大漥的石切职人希望北条氏政能够下赐知行,但最终以公用钱的给付代替了知行(《青木文书》)。而且须藤总左卫门也按照公用使役制执行,从氏康那里获得了相模出绳乡年贡加反钱共计91贯358文作为公用钱,如果以职人的公用使役支出来算,相当于5374天的额度,即须藤一年中每天可招纳十五名职人做工。
如前所述,须藤总左卫门的宅邸在小田原城下近世被称为须藤町的地方,其知行地在伊豆河原谷、多田、相模万田等地,虽然不知须藤长期居于何处,但从其小田原总职人头的职务上来推断,他应该在小田原附近居住,并占据着职人管辖、使役的主导和中枢地位。
第八节 领国统治措施
在北条氏康为北条氏当主的末期即永禄初年,北条氏的领国除了伊豆、相模和武藏外,已经扩展到了下总西北部和上野中南部。其对领地的管理方式主要分成了由小田原城本城主,即当主氏康进行直接支配的领域和交由一族、重臣等支城主、城代,通过部分权力委任进行支配的领域。
由小田原本城主直接支配的领域主要有伊豆全部、相模西部,即除了津久井领以外的相模川以西地区。其中伊豆又分为了北伊豆和奥伊豆(即伊豆南部两郡),相模西部则分为了西郡和中郡。北伊豆由笠原氏、奥伊豆由清水氏、相模西郡由石卷氏、中郡由大藤氏分别在小田原本城主的管制下执行各种公事的赋课和征收事宜。
而在直辖领东方和北方的玉绳、津久井、小机等重要的支城领,均配置了城主对领内进行支配,其中历代玉绳城主分别是氏康的叔父氏时、氏康弟为昌、其养子纲成、纲成子氏繁、氏繁的长子氏舜、次子氏胜;历代小机城主分别是北条为昌、氏康叔父幻庵宗哲、宗哲长子三郎、次子纲重、氏康子氏光(北条氏光也有说法是北条氏康四弟氏尧之子,后过继给氏康为养子。此处取通说的是氏康八子或者九子说——不懂战国注);津久井城主则由扇谷上杉氏的旧臣内藤氏世袭。另外,相模三浦郡最初属于玉绳领的支配范围,后升格为对房总里见氏的重要战略据点而从玉绳领中分离,归属于北条氏康的直接支配,但不久又独立为三崎领,并在永禄十年(1567)由北条氏康之子氏规继承。
这些支城主不仅有郡代的权限,还能够使用各自的印判,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置权,并掌握着被称为某某领众的军团。但这些支城主的情况也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北条氏掌握相模前,津久井领的内藤氏只不过是一介外样,再加上其山地地带的特殊地理环境,其具有相当高的自立性。
在多摩川以北的武藏再加上下总的葛西领,形成了江户领和河越领两块地域,分别由江户城代和河越城代进行支配。在北条氏康时代,江户城代是远山氏,河越城代在经历了北条为昌、纲成后,由大道寺氏担任。城代和支城主一样,享有对于领内军团的指挥权,但其他权限和郡代一样,只有领内公事的征收权。江户领的东北侧有高城氏的小金领;东侧有两酒井氏的土气领和东金领,还有原氏的臼井领。在河越领南侧有大石氏的泷山领、三田氏的胜沼领;西侧有藤田氏的天神山领;东北侧有太田氏的岩付领;北侧有成田氏的忍领等,皆是他国众支配的领域。虽然这些地域尚未被直接编入北条氏的领国,但在永禄二年(1559)末,已成为大石纲周养子的北条氏照继承了泷山领,并在永禄四年(1561)吞并了三田氏的胜沼领。永禄七年(1564)以前,成为藤田氏养子的北条氏邦也开始统治天神山领,以钵形城为本城,形成了跨武藏秩父、男衾、那贺、榛泽、兒玉、贺美诸郡的钵形领。北条氏照、氏邦在领内的支配权甚至比玉绳城主还大,几乎全面掌控了领内的行政权。学者黑田基树称其为支城领主,作为小田原城主的分身,给予周边国众极大压力,迫高城氏、成田氏等国众臣服。
第九节 传马制的整备
在庞大的领国内,各领与本城小田原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等诸多方面无疑需要保持紧密的关系并频繁交流,所以北条氏康倾力进行传马制的整备。所谓传马就是指为了往来的使者及陆路运输等方便快捷,在各交通要道和支城配置马匹,供有需要的人在各交通节点之间接连使用。
在北条氏纲时代的大永四年(1524)五月,便已建立了小田原至玉绳、武藏石户、毛吕之间的传马交通网。而在更早之前,小田原至北条氏原居城伊豆韭山的传马路线就已存在(《关山文书》)。除了北条氏当主自身使用外,持有虎印判状的来客和家臣,也能够使用。在北条氏康时代的永禄二年(1559)十一月以前,小田原与刚刚被北条氏占领的上野沼田之间,也建立了传马路线(《通信综合博物馆所藏文书》)。可见,随着北条氏势力圈的扩大,传马交通网的范围也在随之扩大。
为了进一步规范传马制度,北条氏康使用了传马专用文书,即在传马使用凭证上加盖印章作为专门的使用许可证。约在永禄元年(1558)左右,北条氏康制作了马匹形象的带有“常调”文样的印章,此印章和虎印判状的印章一样,成为北条氏当主手边的重要印章。
使用“常调”印章的传马凭证目前流传下来的有六十余份,主要发给提供传马的宿,并列明使用传马的人名、事由、可使用的传马数量、费用是否减免等诸多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发给传马使用者的虎印判状的实物一份也没有,所以传马凭证上加盖“常调”印章作为传马使用许可证的这一举措,大概是由北条氏康首创。而北条氏康创造传马专用印章可能也是由于使用虎印判状作为传马使用许可证存在某种不便,猜测是使用专用的“常调”印判状,在一些手续或流程上或许会相对简便,特别是随着领国扩张和传马交通网的扩大,传马使用许可需求增加导致这一现象的发生吧。
第五章 小田原的“二屋形”时代
第一节 北条氏康的退隐
永禄二年(1559)年,北条氏康将北条氏当主之位让给了嫡子氏政(一直以来的通说认为北条氏康隐居的时间是永禄二年。但本文原作者山口博认为从推定为永禄四年(1561)氏康给箱根权现别当融山的书状中提到“去年让位给子氏政”(《安房妙本寺文书》),所以认为氏康的隐居时间当在永禄三年初。在此以备一说,正文仍取通说——不懂战国注)。当时氏康四十五岁左右,氏政二十岁出头。隐居后的氏康被称为“本城”或者“御本城样”,仍居于小田原城内。
正值壮年的北条氏康退隐并将当主之位交给子氏政,且外甥足利义氏的古河公方地位也越来越稳固,自家也成为了实质上的关东管领,北条氏正在稳步发展,所以氏康在给箱根权现别当融山的书状中说道“该退隐时就退隐,此乃圣人的教诲”(但关于北条氏康退隐的原因,历来的通说是因为永禄初年发生大饥荒,氏康担责并以此为契机隐退,同时由氏政发布德政令以平稳完成家督交替为目的——不懂战国注)。
至于北条氏政则在弘治元年(1555)便已开始发布文书,并在次年四月随父氏康率军参加常陆海老岛之战(《大平文书》);在永禄元年(1558)四月足利义氏驾幸小田原城时,氏政作为公方的相伴众参加了酒宴,此时也向内外展示了其作为北条氏康后继者的立场。早在天文二十三年(1554)六月,氏康便与幕臣大馆晴光就北条氏政成为将军的相伴众一事进行过沟通(《类丛文书抄》),大概也是为了当主权交接而铺路。
在权力交接过程中,北条氏康将永禄二年(1559)制定的《小田原众所领役帐》、从父亲氏纲那里继承的虎印判、及自己创设的“常调”传马专用印判都传给了氏政。现在能够确认的最早的氏政发布的虎印判状是在当年二月二十三日给相模国府津的村野氏,命其向氏康正室瑞溪寺殿献上佳肴一事(《相州文书》),而国府津可能就是氏康夫妻隐居料的一部分。
边吃包子边脱衣服 2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