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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订法律,新增若干有关“性影像”的罪名并提升量刑

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修订后的《刑法》、《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订后的法律新增了若干有关“性影像”的罪名并提升了量刑。

新法将处罚范围由“猥亵物品”扩张为“性影像”。猥亵物品接近于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淫秽物品”,“性影像”则定义为拍摄“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行为”,接近汉语中的“情色”。

新法提升了拍摄未成年人性影像的量刑,由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了传播未成年人性影像的量刑,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新增了无正当理由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的罪名,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新法新增了未经同意拍摄性影像的罪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营利为目的的,或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犯罪提供场所、工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营利为目的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法新增了未经同意传播性影像的罪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了若干从重、加重情节,例如传播的性影像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拍摄的,则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新增了传播计算机合成的虚假性影像的罪名,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营利为目的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次法律修订前,台湾刑法设有传播猥亵物品的罪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窃听窃录的罪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将性影像相关罪名单独列为一章,称为“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并扩张了列入刑法规制的行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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