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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大明的黑暗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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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衙门对财产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就更不敢稍有异议,所以在记述此类案件的文献中,可以经常看到小民们无可奈何的状态:“被官府断了,怎敢不依”;“那客人已经官断,如何敢争?只得含羞噙泪而去”;“徐雅见太守作主,怎敢不依,(众人)俱各甘伏”,等等——所有这些非常具体的司法判例都清楚地说明:在“官断”的无限威势面前,百姓几乎丧失了任何抗辩和质证的法律权利。

而法律制度所以有权力随时无端地加祸于百姓,其凉因依然是因为:在一切处于权力谱系末端的人们面前,作为神圣皇权代表者的各级官吏和司法行政机构,永远天然地具有怀疑和指认每一臣民为罪犯并对之加以惩罚的威权。尤其是在这种威势越来越少地受到制度制约的16世纪前后,权势者的横行不法及其制造出无数的冤狱,乃是一种体制性的普遍结果,比如明末的钱谦益曾记惠州地方衙门中的冤案累累:“狱多冤结,拷一连十,累岁不得决。”再比如同时的祁彪佳记当时各个衙门对小民百姓的肆意非法拘禁:“乃各县衙官,竟有不请堂印而拘人,不禀堂官而监人者。”而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由于专制权力对于法律规则和成文法的恣意亵渎玩弄已经成为当时最普遍的现象,所以不要说根本不可能使制度形态转向近现代社会的方向,相反连皇权社会自我规范和制度化的程序都被弃之如敞屣,比如明初制定的成文法《大明律》在后来的司法中不仅几乎毫无实际效力和尊严,甚至最后连这些律条的文本都近乎失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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