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大明的黑暗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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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可以随手抛开成文法,以及可以越过法律机构、不经任何常规司法程序而任意判定臣民是否有罪的司法方式,在明代中期以后更为普遍,这就是《明史·刑法志·序》中总结的明英宗和宪宗以后(15世纪后期的“旨从中下“——即抛开正规司法程序而通过身边的宦官直接下达的皇帝判令,才是案件的终审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与这种方式相互同步的,是本书第二章提到的此时皇帝经常抛开内阁而通过“旨从中下”的方式操作整个国家的行政)。为了真切了解这种“旨从中下”的司法方式对国家成文法典和常规司法程序的破坏和瓦解到了何种彻底的程度,不妨看一些典型的案例:
明孝宗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张天祥案”原本是由孝宗朱祐樘本人指派的大理寺丞吴一贯等司法官员审理,审理的结果是张天祥以妄杀朝贡使臣而获罪。不想其叔父屡屡称冤,于是朱祐樘密令东厂特务重新调查案情,而得出的结论与初审结论相反。朱祐樘即相信东厂的说法而命令推倒初审结论并将初审法官吴一贯等人定罪。内阁首辅刘健等人认为:案件经由国家常设司法衙门定谳,而参加会审的司法官员们都是高级公卿,所以其结论可靠,不应因一两个东厂特务的鬼崇介入就被全盘推翻。没想到朱祐樘的回答却是:“法司衙门断狱不当,则法官自己都应被杀头,其判定哪里谈得上什么可信不可信?”刘健等虽然竭力坚持“法司”的地位不应被皇帝的亲信特务所取代,但是在朱柘樘盛怒之下,始终也未敢深言东厂之非。案件的结果不仅是完全推翻了初审判决,而且连吴一贯也被拘押到午门由法”、“枷法”等众多酷法和酷刑;他甚至还通过趋炎附势的朝臣们提出了新的立法准则:“请编(刘)瑾行事,著为律令”——某个走狗只是因为得到了皇帝特别的眷顾和倚重,他的举手投足就都可以立即被尊奉为整个国家立法的范本!这一原则当然最典型地反映了当时立法和执法程序与专制权力的关系。
明孝宗弘治十七年(公元1504年),“张天祥案”原本是由孝宗朱祐樘本人指派的大理寺丞吴一贯等司法官员审理,审理的结果是张天祥以妄杀朝贡使臣而获罪。不想其叔父屡屡称冤,于是朱祐樘密令东厂特务重新调查案情,而得出的结论与初审结论相反。朱祐樘即相信东厂的说法而命令推倒初审结论并将初审法官吴一贯等人定罪。内阁首辅刘健等人认为:案件经由国家常设司法衙门定谳,而参加会审的司法官员们都是高级公卿,所以其结论可靠,不应因一两个东厂特务的鬼崇介入就被全盘推翻。没想到朱祐樘的回答却是:“法司衙门断狱不当,则法官自己都应被杀头,其判定哪里谈得上什么可信不可信?”刘健等虽然竭力坚持“法司”的地位不应被皇帝的亲信特务所取代,但是在朱柘樘盛怒之下,始终也未敢深言东厂之非。案件的结果不仅是完全推翻了初审判决,而且连吴一贯也被拘押到午门由法”、“枷法”等众多酷法和酷刑;他甚至还通过趋炎附势的朝臣们提出了新的立法准则:“请编(刘)瑾行事,著为律令”——某个走狗只是因为得到了皇帝特别的眷顾和倚重,他的举手投足就都可以立即被尊奉为整个国家立法的范本!这一原则当然最典型地反映了当时立法和执法程序与专制权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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